网友提问:
不久前,我驾车途中与倪某的车辆发生剐蹭,无人员受伤,只是我的车辆受损。双方对事故事实、成因和赔偿数额都没有异议,决定“私了”,然后在撤离现场后签订了赔偿协议。后来,我要求倪某按“私了”协议支付赔偿款,谁知他出尔反尔,还说协议是在他醉酒状态下签订的,没有法律效力。请问,对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
解答:
“私了”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13条第1款情形的除外。”据此,“私了”通常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二是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是,如果存在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即便仅仅造成财产损失,也不允许“私了”,而必须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倪某系酒后驾车,是不能“私了”的,而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经查倪某确实是饮酒后驾车的,要暂扣其驾驶证和处以罚款;如果是醉驾的,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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